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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机械密封与填料静密封专业分会(简称本分会),是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依据总会章程制定本分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分会是机械密封与填料静密封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研究院所、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是民政部登记备案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为总会,分会在总会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行业的发展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总会授权本分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调查研究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经政府部门和总会授权,依法进行本行业统计;跟踪了解本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
(三) 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 收集和发布本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 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总会委托参与本行业科技成果审评工作,以及行业优秀新产品评审工作;
(六) 开展国际技术与经贸交流活动;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受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对外贸易摩擦方面的调研工作;经总会授权后,组织、协调、参与本行业的大型国内和国际展览会和组团出国参观考察,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本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组织研究本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本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本行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八) 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加强本行业的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九) 调查研究本行业职工队伍状况,向企业和政府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项培训工作;
(十)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或内部刊物,组织编印有关资料,建立本行业网站,开展宣传交流工作;
(十一) 承担政府部门和总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反映协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呼吁、争取国家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培育政策;参与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服务等条件,从事机械密封与填料静密封产品以及相关配套产品业务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决议,按规定向本分会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七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并同时提供本单位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
(二) 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报总会备案后,由总会通过分会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视为总会会员。
(四) 分会团体会员代表,原则上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分会的活动,并以书面形式报本分会备案。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更换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本分会,重新备案。
(五) 会员企业由于重组、改制等使其企业名称、性质、经营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本分会,以便重新确认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总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有权向本分会提出需要服务的事项,并优先获得总会和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转让科技成果和经济技术资料及编印的刊物;
(四) 对总会和本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 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 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及时提供规定项目的统计报表、资料;
(五) 按规定向本分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分会的会员资格,同时视同自动失去总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总会备案。
(一) 停业、转产、破产或依法被撤销注册;
(二) 长期不参加本分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分会劝告仍不改正的;
(三) 不缴纳会费者:一年不交纳者,进行通报并限期补交;两年不交者,除通报外,暂停享受会员权利;三年不交者,予以除名。
(四) 会员严重违反本条例,经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分会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并报总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制定、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 选举或罢免本分会理事,组成本分会理事会;
(三) 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 审议和批准本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名额应为会员总数的1/4左右。
第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或者是被推荐为本分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人员:
(一) 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 热心本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表彰本分会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推举本分会名誉职务人员,聘请顾问;
(八) 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总会审查,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批准。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分会签署(或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三) 受理事会委托,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四) 管理本分会财务,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五) 受理入会申请、退会申请,组织审定及办理相关手续;
(六) 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正副会长研究批准;
(七) 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总会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其待遇享受派出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总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总会的监督。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址和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会长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本分会二0 0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批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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